(2013)文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威海昆嵛酒店有限公司与于金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昆嵛酒店有限公司,于金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威海昆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香山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旭霞。委托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红,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昆嵛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共计3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为由,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昆嵛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