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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代平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平,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245号原告:孙代平,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9143。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德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加荣,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代平不服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回复,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快,被告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郑加荣、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28日,被告市住建局依据原告孙代平的投诉,作出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要求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制定详细的处理维修方案,经业主确认后按规范要求进行修复,满足业主使用要求。被告市住建局向本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1.落款为2014年7月22日的投诉函;2.中建函[2014]949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投诉问题的调查复函》,证据1~2以证明被告市住建局依法履行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处理投诉事项。3.落款为2014年9月4日的投诉函;4.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及邮寄凭证,证据3~4以证明被告市住建局就投诉事项再次向原告孙代平作出回复。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证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住房工程依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应诉通知书,以证明原告孙代平已起诉涉案住房工程的开发商,原告孙代平之所以投诉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实际系其个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对售后维修方案存在分歧,属于民事审理范畴,与本案无关。原告孙代平诉称:2014年9月4日,我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市住建局投诉,提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中山市坦洲镇心岸花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对责任方作出行政处罚并书面答复我。被告市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我认为,被告市住建局的行为违法。1.市住建局不完整答复,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是否作出了行政处罚,避而不谈。2.市住建局不规范答复,未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将救济途径、期限告知我。3.被告市住建局混淆了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界限。4.被告市住建局漠视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恶劣态度,称我不配合维修,实际上,该公司试图通过所谓的维修来掩盖房屋质量严重性。均系4字尾的房子,自下而上,贯穿性开裂,相同部位有裂缝。市住建局应该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请求:1.撤销被告市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判令被告市住建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答复对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方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市住建局承担。原告孙代平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落款为2014年9月4日的投诉函,以证明原告孙代平依法向被告市住建局投诉,要求其依法对涉案楼盘质量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2.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以证明被告市住建局不完整答复;3.现场照片,以证明原告孙代平坚持要求被告市住建局对责任方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依据,施工方承认是由于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工人未严格执行振捣要求造成了部分区域混凝土不密实,导致存在渗水空隙,被告市住建局的回复恰恰证明其行为草率,没有作出鉴定;4.《关于心岸春天花园1座**房业主投诉的调查及处理意见》,以证明被告市住建局并没有对原告孙代平的投诉作出回应;5.《关于心岸春天花园1座**房楼板渗水及墙体裂缝的情况说明》、中建函[2014]949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投诉问题的调查复函》,以证明被投诉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市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市住建局辩称:1.我局针对原告孙代平对涉案房屋的投诉已依法予以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2014年7月,包括原告孙代平在内的多名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的业主向我局投诉该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我局经调查,于2014年8月13日向投诉的业主代表作出书面回复;2014年9月4日,我局收到原告孙代平的投诉函后,再次调查并予以回复,回复已经说明涉案房屋建设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且已经完成验收手续,即未发现涉案房屋存在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质量问题。2.原告孙代平几次书面投诉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实际为其个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对售后维修方案存在分歧,属于民事范畴,与本案无关,原告孙代平也已提起民事诉讼。3.我局是以书面形式对原告孙代平的投诉作出解释说明,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该回复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孙代平无权申请法院撤销涉案回复。综上,原告孙代平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代平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就孙代平投诉房屋开裂渗水等问题作出《关于心岸春天花园1座**房业主投诉的调查及处理意见》。2014年7月22日,包括孙代平在内的多名业主就心岸春天花园一栋(又名“1座”)2层至31层04户型的主卧、次卧、天花板同一位置开裂问题向市住建局投诉。同年8月13日,市住建局作出中建函[2014]949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投诉问题的调查复函》,认为投诉所涉的房屋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及耐久性,市住建局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编写维修方案报该局备案,经业主同意后实施。同年9月4日,孙代平向市住建局递交投诉函,提出市住建局应对春天花园出现的质量问题调查取证,并对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遂要求市住建局作出书面答复,并在复函中说明对开发商、承建商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是什么以及涉案工程可以验收合格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同年9月28日,市住建局作出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回复称:1.该局指派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7月8日、8月7日会同孙代平、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并在业主的见证下,对比较普遍存在的裂缝位置打开了2004房梁底裂缝,发现该裂缝是表面抹灰裂缝,未发现混凝土结构开裂。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析,认为04户型楼板开裂、渗水问题,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引起的温度裂缝;砖墙顶部与梁底交界处存在水平裂缝,是由于不同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导致的裂缝。这些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无影响。该局要求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制定详细的处理维修方案,经业主确认后按规范要求进行修复,满足业主使用要求。2.该局经查阅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检验报告、施工图纸、监督记录等资料,该工程楼板厚度、钢筋见证送检、混凝土强度、建筑物沉降等,结果显示均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3.该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另查明:市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回复前,曾打开2004房梁底裂缝,结果显示该裂缝是表面抹灰裂缝,未发现混凝土结构开裂。中山市洪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主体封顶后,于2013年8月21日委托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心岸春天花园1、2座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结果显示该工程各观测点在观测时段内即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8月9日的最后100d沉降速度均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CJ/T·8-2007)中的规定,最后100d的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2014年3月31日,市住建局就心岸春天花园(1~4座、12~17座商住楼及1~6座地下车库)商住小区工程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4年6月,孙代平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住建局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享有监督管理的职权与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孙代平作为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的业主,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向市住建局投诉。本案中,市住建局接到投诉后,查明涉案房屋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同时,查阅了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检验报告等材料,并曾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投诉人孙代平进行实地核查,且打开了2004房的梁底裂缝,发现该裂缝仅是表面抹灰裂缝,据此,市住建局已履行了调查取证义务。市住建局结合查明的情况以及在场单位的分析意见,答复孙代平房屋裂缝形成的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负有制定维修方案以及经业主确认后按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即并未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市住建局将投诉处理过程以及核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回复投诉人孙代平,并无不当。对孙代平认为市住建局在处理质量投诉过程中,应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的主张,虽本案房屋在竣工验收后确实出现质量缺陷,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质量鉴定是处理投诉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且参照粤建质函(2010)64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投诉人如认为需专家论证、检测和验算的,其费用应由质量保修企业和投诉人先各垫付一半,本案无证据证明孙代平在此次投诉中提出了专家论证、检测和验算申请并预交一半费用,同时,市住建局通过核查已明确该质量缺陷可通过修复恢复使用功能,故对孙代平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孙代平请求撤销市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中建函[2014]1102号《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一栋**房业主投诉问题的复函》,并判令市住建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答复对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方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对涉案房屋出现的质量缺陷,孙代平也可另循民事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代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庆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晓燕第1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