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檀雨桐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雨桐,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檀雨桐,女,汉族,1988年9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仲字第6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35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