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