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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爱牙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爱牙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爱牙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爱牙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4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两案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两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爱牙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