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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潘智强与褚先宏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智强,褚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潘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褚先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褚先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褚先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先宏所有的皖B979**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晔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