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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终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童仁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恒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仁华,南京市浦口区恒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枟仔翠,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仁华,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恒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645号。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枟仔翠,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江元,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童仁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恒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枟仔翠、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童仁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仁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云义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