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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常旭军申请执行冯仲任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旭军,冯仲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常旭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仲任,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冯仲任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仲任在金融机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