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晚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