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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张国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海催字第63号申请人: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张炉集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10005124084761、面额人民币2万元、出票人宁波市日融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优高轴承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市昊昌汽车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