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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房四荣与陈瑞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房四荣。被告陈瑞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1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陈瑞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陈瑞迪已足额缴纳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瑞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