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谷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谷某,居民。被告蔡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