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谷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谷某,居民。被告蔡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