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奇诉被告赵宝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奇,赵宝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赵文奇,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义,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奇诉被告赵宝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