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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曾涛与管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曾涛。被告管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与被告管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曾涛负担。审 判 长  熊琳艳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