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曾涛与管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曾涛。被告管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与被告管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曾涛负担。审 判 长 熊琳艳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