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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刘立根与刘立根、臧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刘立根,臧立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被告刘立根。被告臧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被告刘立根、臧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立根驾驶的冀F×××××-冀F×××××挂大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立根驾驶的冀F×××××-冀F×××××挂大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