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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步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25号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佳佳,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杨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