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李忠云、刘雅欣、张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李忠云,刘雅欣,张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31629-6。负责人刘春华,系行长。被告李忠云,女,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刘雅欣,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桂兰,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诉被告李忠云、刘雅欣、张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忠云、刘雅欣、张桂兰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