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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程某关于申请人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某(身份证号:××)的存款人民币13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