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程某关于申请人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某(身份证号:××)的存款人民币13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