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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捷与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42号原告朱捷,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王保贵,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捷与被告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朱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