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宇同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0853号申请人张宇同,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张琪,男,1955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于恩铭,男,1928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宇同、张琪、于恩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宇同、张琪、于恩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宇同、张琪、于恩铭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