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国洪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洪,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27号原告朱国洪。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源(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夏仁嵘(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洪诉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国洪负担。审 判 长 倪天石审 判 员 秦秋云人民陪审员 陈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