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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陈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陈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幸。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美域花苑16号楼1104室的房地产及其地下室﹤-1-414﹥自行车库、﹤-1-809﹥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