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陈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陈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幸。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美域花苑16号楼1104室的房地产及其地下室﹤-1-414﹥自行车库、﹤-1-809﹥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