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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章与被告任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章,任青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0号原告何国章,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青明,男,生于1963年5月4日,汉族。原告何国章与被告任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章及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青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国章诉称:被告任青明以拆除利州区宝轮镇食品厂棚户区要交保证金为名,在原告何国章处于2012年4月10日借款20000.00元;以拆除广元军分区部分营业房要交保证金为名,于2013年9月25日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6000.00元;11月10日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4000.00元用于其他支出,合计本金300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息5分支付,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经原告何国章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任青明偿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任青明承担。被告任青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何国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2年4月10日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任青明从原告何国章处借款20000.00元,定于2013年1月10日归还;2、2013年9月25日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任青明从原告何国章处借款6000.00元;3、2013年11月10日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任青明从原告何国章处借款4000.00元,定于一个月归还;4、原告何国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前述证据经原告何国章当庭举证,因被告任青明未到庭应诉故未发表质证。本院对原告何国章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何国章向本院提交的三张借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前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任青明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20000.00元,定于2013年1月10日归还;2013年9月25日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6000.00元;2013年11月10日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4000.00元,定于一个月还清。三次借款共计30000.00元,被告任青明分别于借款时向原告何国章出具了借条三张。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何国章明确放弃向被告任青明主张逾期付款违约损失1000.00元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保护。被告任青明在原告何国章处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被告任青明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何国章的诉请要求被告任青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何国章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任青明承担违约损失及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何国章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青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章借款本金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0元,由被告任青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