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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道祥因与被申请人张献、张西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道祥,张献,张西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道祥,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献,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西天,男。再审申请人杨道祥因与被申请人张献、张西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道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杨道祥通过村民小组公开竞标取得承包经营权。竞标时已交纳3万元押金,又将剩余9万元在信用社柜台上存入张某某存款本上,并在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后杨道祥与张献签订转包合同,但张献一直未支付转包费。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人的指导下作伪证,一审法院不予制止。(二)一、二审判决均未查明本案转包合同的事实,有意回避争议焦点是转包费而不是承包费谁交的,二审采纳张峰和李某某的虚假证言不当。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道祥称其在竞标时先交纳3万元押金,后又在信用社柜台上向张某某账户中存入9万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张献提交了张某某向其出具的收据,证实收到张献12万元。杨道祥称张某某作伪证,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杨道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道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