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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李景会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会,张福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监字第000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景会,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福生,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申请再审人李景会与被申请人张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6日,李景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赔偿数额有误,请求本院撤销(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张福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被告李景会赔偿原告张福生各项费用数额并未超出应赔偿数额,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春审 判 员  鄂惠仁代理审判员  宋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亚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