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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老六,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的郝某丙等人在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西“渔都饭店”附近发生打斗,被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制止。高某甲因欠郝某丙家货款,遂萌生歹意,于14日晚,在自己家中将右手无名指和小指砸伤,后叫上李某甲、高某丙、高卫红等人前去保定市法医医院住院并作出轻伤鉴定,后高某甲以此轻伤鉴定作为威胁致使郝某丙家放弃高某甲所欠货款,再支付16000元作为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郝某甲、崔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认罪,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判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认定其威胁取财不成立,且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的郝某丙等人在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西“渔都饭店”附近发生打斗,被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制止。高某甲因欠郝某丙家货款,遂萌生歹意,于14日晚,在自己家中将右手无名指和小指砸伤,后叫上李某甲、高某丙、高卫红等人前去保定市法医医院住院并作出轻伤鉴定,后高某甲以此轻伤鉴定作为威胁致使郝某丙家放弃高某甲所欠货款,再支付16000元作为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13日和郝某丙他们打架后,晚上十点多我在我家院子里放上了一根铁棍,手心朝下,把手指放在铁棍上用砖使劲砸,砸完后那两个手指的手指肚就爆了,小手指的指甲也掉了。然后我就去红星诊所包扎,医生高红星说他处理不了建议去医院,我就回家了。到后半夜具体几点记不清了,疼的实在受不了,就让李某甲开车拉着我去了保定,高某乙也跟着,去了保定法医医院,后来就住院了。我欠郝某丙的爸爸郝羊儿(郝某乙)三千多元钱,他们为这总找事,那天大架后正好手指有伤,我就回家把手指砸了,就说是郝某丙他们打的,然后不给他们三千多元的欠账了,再让他们赔我点钱。2、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证实:2008年我家开底厂,高老六给我家送堂底欠我一万元货款,准数我记不清了,后来因为欠账的事我儿子郝某丙还和高老六打过架。2011年8月份,在涞城打的架,当时就是拳头巴掌的打的,高老六也没受伤,后来派出所的民警通知我们说高老六做了轻伤鉴定,我们当时也没打他那么重。后来经过调解我们赔偿了钱。3、被害人杨某乙、郝某丙的陈述证实:与被害人郝某乙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与郝某丙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当时郝某丙和高某甲打架,他们就是拳头巴掌的打,我只看见高某甲额头被划破了,没见他手上有伤。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打架当天下午当时我在加油站呆着,听见有人打架,我出去看见郝洋儿(郝某乙)一家和一群小伙子正追着高老六(高某甲)打,当时就是拳头巴掌的打,有两个小伙子拿着铁棍和铁锤,但是我没见他们拿着打高某甲。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骑摩托车到涞城渔都饭店附近,见一群人在和高老六(高某甲)打架,就是群头巴掌的打,对方有一个年纪大点的,有几个年轻的,是涞城人,我见了就下车栏架,见高老六的手受伤了,有血,但不是很严重,我记不清是哪只手了。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打架当天,高某甲打电话说被郝某丙截住了,让我过去,我开着车在路上遇见郝洋尔两口子,我就劝他们,高老六欠账让他还,别打架,后来到了涞城老五修车的那,见高老六的车在路边停着,后来郝洋尔和他儿子郝某丙还有几个人就拳头巴掌的打高老六,当时有人拿着铁棍和铁锤但是没打高老六,有人用木棍打高老六身上了,他的手受没受伤我没注意。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郝洋尔和郝某丙还有几个年轻的小伙子拳头巴掌的打高老六,后来被拦开了,我见高老六脑门有上伤,其他部位有没有伤我不清楚,当时我看见郝某丙拿着铁棍,还有一个人拿着铁锤,但是没打高某甲,其他人没拿家伙。距他们打架大概三四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我就开着车去了他家,当时杨某甲也在,高老六右手手指破着,流着血,我问他怎么破的,他说别问了,老欺负我,这次我自己做个轻伤,非弄他们不行,讹他的钱。他应该说的是郝洋尔(郝某乙),因为他欠郝洋尔的钱,郝洋尔为这事跟他打过架。他的伤肯定是他自己做的,因为当时打假的时候他没受伤。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证实:与证人李某甲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事后经调解,郝洋尔(郝某乙)家赔偿高老六一万多元钱,高老六欠他家的帐也不要了。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姑杨某乙找到我让我调解他家和高老六打架的事,她说他们知道高老六的伤是自己造成的,高老六欠的八千元钱他们不要了,再赔偿他一万多元钱,要是高老六不同意,他们就跟高老六折腾折腾这事。我找到李某甲让他去和高老六说,我说高老六的伤是人为的,当时李某甲表情不自然,说他去找高老六谈解决这事。办案说明证实:安新县公安局三台派出所2011年8月13日因郝某丙打架出警,在现场没发现高某甲手部受伤。高某甲作出轻伤鉴定后多次到派出所要求抓人,因高某甲伤情存有疑议,后经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保定法医医院住院病历证实:高某甲因右手无名指、小指粉碎性骨折于2011年8月15日入院治疗。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伤者右手环、小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环指2、3节指关节脱位,属轻伤。协议书证实:郝某丙、郝洋尔于2012年2月18日赔偿高某甲16000元,并不在索要高某甲所欠货款。以上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对上诉人上诉所提原判决认定其威胁取财不成立,且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高某甲采取自残方式,虚构被伤害致轻伤的事实,以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相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经济赔偿及免去其所欠债务,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并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