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志伟与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伟,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韩志伟。被告: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伟诉被告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韩志伟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