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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志伟与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伟,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韩志伟。被告: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伟诉被告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韩志伟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