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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毛赟与周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赟,周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4号原告:毛赟。委托代理人:毛有根。被告:周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赟诉被告周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赟负担。审 判 员 王文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江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