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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英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被告旦某某,女,藏族,生于1982年3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甘南州卓尼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我是再婚。婚后生育长子李X甲,现年12岁;次子李X乙,现年11岁,两个孩子都和我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我吵架。2011年我们在青海省挖虫草期间,被告跟别的男人走了。2012年10月被告又回到我家住了20天,后又说是回娘家,我就把被告送到娘家,被告从娘家外出,再也一直没有回来,我也没有找过她。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旦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育长子李X甲,现年12岁;次子李X乙,现年11岁,两个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回娘家后外出,至今未回。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旦某某离婚;长子李X甲、次子李X乙均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爱文审 判 员  乔国成人民陪审员  赵春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