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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被申请人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498号城市广场北区四层405号。法定代表人徐振业。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拖欠时晶皞工资1020元、沙春健工资3500元、方欣工资1260元、陆小亚工资870元,合计66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时晶皞工资1020元、沙春健工资3500元、方欣工资1260元、陆小亚工资870元,并向时晶皞加付赔偿金510元、沙春健1750元、方欣630元、陆小亚435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付清时晶皞工资1020元、沙春健工资3500元、方欣工资1260元、陆小亚工资870元,并向时晶加付赔偿金510元、沙春健1750元、方欣630元、陆小亚43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中中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