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兰某甲等与兰某丁等确认协议无效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李某某,兰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某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某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某丁。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系兰某戊之妻。原审第三人:兰某,系兰某戊之女。再审申请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因与被申请人兰某丁、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兰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雅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申请再审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雅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于2013年11月相继收到(2013)雅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再审申请向本院提出时,已超过该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本院对其再审申请的实体部分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