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治业与谷广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业,谷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472-1号申请执行人郭治业,男,汉族。被执行人谷广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治业诉谷广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谷广伟所有的登记在郑州一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C89**号圣岳牌大型汽车一辆。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4)新密执字第147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上述车辆。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谷广伟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谷广伟所有的登记在郑州一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C89**号圣岳牌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