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敏敏与柴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敏,柴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赵敏敏。被告柴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敏诉被告柴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敏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