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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敏敏与柴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敏,柴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赵敏敏。被告柴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敏诉被告柴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敏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