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益明与郭佩、金为捷、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明,郭佩,金为捷,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益明,男,192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金为捷,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1号航天科技大厦11、12楼。负责人金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季,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明与被告郭佩、金为捷、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益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敬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