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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与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晨光,经理。被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法定代表人张来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顺达港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