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法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白利平、高芽芽与张翠琴、李静、李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平,高芽芽,张翠琴,李静,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白利平,女,汉族,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高芽芽,女,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翠琴,女,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静,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娇,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利平、高芽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68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翠琴、李静、李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翠琴、李静、李娇立即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白利平、高芽芽5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24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娇于2015年3月5日起每月于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利平、高芽芽1万元直至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之日止。二、申请执行费65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