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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粮库)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广玉,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宝松,男,密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粮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粮库)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