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单玉虎与被申请人火启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玉虎,火启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单玉虎,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火启让,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系彭阳县沟口启让石料厂业主。申请再审人单玉虎与被申请人火启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彭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单玉虎等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5年12月2日单玉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单玉虎的再审请求,撤销(2014)彭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火启让的诉讼请求。其申请理由,第一,其从未参与过阻挡石料厂的生产经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石料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行为,导致申请人已故亲人的坟墓被震塌,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出现裂痕;第三,申请再审人参加(2014)彭民初字第676号案件审理目的是为了解决被申请人存在的侵权行为,而判决结果责令申请再审人停止妨害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被申请人火启让认为,申请再审人单玉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第一,申请再审人单玉虎以其从未参与过阻挡石料厂的生产经营,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根据原审的卷宗记载,申请再审人单玉虎在本院询问时、庭审中的陈述与辩论意见以及宣判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阻挡石料厂的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申请再审人单玉虎认为,石料厂在生产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行为,导致申请人已故亲人的坟墓被震塌,其居住的房屋出现裂痕的理由,原审卷宗记载,已释明其有权提出反诉,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且可另行提起诉讼。第三,申请再审人以其参加原审目的是为了解决被申请人存在的侵权行为,而判决结果责令申请再审人停止妨害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的理由,原审做出这样的判决,充分的体现了告诉才处理的立法精神,并无不妥,且申请再审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单玉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单玉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冶生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