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邢桂美与李考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美,李考明,金小招,李明青,李明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邢桂美。委托代理人:倪良花。被告:李考明。委托代理人:张文丽。委托代理人:潘夏夫。第三人:金小招。第三人:李明青。第三人:李明素。原告邢桂美诉被告李考明、第三人金小招、李明青、李明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邢桂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邢桂美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