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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邢桂美与李考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美,李考明,金小招,李明青,李明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邢桂美。委托代理人:倪良花。被告:李考明。委托代理人:张文丽。委托代理人:潘夏夫。第三人:金小招。第三人:李明青。第三人:李明素。原告邢桂美诉被告李考明、第三人金小招、李明青、李明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邢桂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邢桂美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