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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范培武与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培武,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范培武,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何珊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康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7907300-X。法定代表人:孙桂明,该院院长。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2352-0。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培武诉被告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范培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培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