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与吴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吴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126号。负责人徐晓卫,社长。被告吴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如东县鑫绵棉花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顾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