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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是吸毒成瘾人员。2014年9月4日11时许,陈某某向一名叫“阿东”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了五包毒品冰毒准备用于自己吸食。当日15时30分左右,陈某某在阳江市区创业路紫荆花园门口附近时被江城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五包分别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1.1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被缴获的可疑毒品1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