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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雨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