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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宪军与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被执行人: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孟宪军诉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