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民终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芹与被上诉人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芹,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芹。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红,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子纯。上诉人刘玉芹因与被上诉人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芹及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被上诉人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红及委托代理人金子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刘玉芹的丈夫赵连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报销的票据是否合理,是否应由村委会予以报销,应按照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不予收取。邮寄费40.00元,由刘玉芹承担。一审宣判后,刘玉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查清事实认定证据之后就应予以判决,而不应按照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原审判决前后矛盾。请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欠款及利息。被上诉人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欠款的数额和欠款的事村上的财务账上没有体现,如果如刘玉芹所说有大量的证据和证人,有证据的我们可以认。本院认为,刘玉芹起诉龙港区北港街道东营村民委员会,主张偿还欠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龙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