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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加砖与常熟市烟雨大酒店、吴爱莲、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砖,常熟市烟雨大酒店,吴爱莲,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周加砖。被执行人常熟市烟雨大酒店,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甸新路**号。执行人 吴爱莲,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爱莲。被执行人张志军。周加砖与常熟市烟雨大酒店、吴爱莲、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烟雨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加砖货款14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吴爱莲、张志军对常熟市烟雨大酒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周加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76元,由常熟市烟雨大酒店负担,吴爱莲、张志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烟雨大酒店、吴爱莲、张志军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爱莲名下的房屋因有扺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爱莲、张志军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4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陶建清审判员邓雪芳审判员罗磊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薄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