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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明义与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义,李强,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394号原告高明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李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义与被告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