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明义与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义,李强,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394号原告高明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李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义与被告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