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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西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民,邵俊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张西民,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邵俊岩,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1999)利经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俊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俊岩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俊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俊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俊岩银行存款人民币7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宋瑞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