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