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仲开、张学成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仲开,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24号申请人:张仲开,男,汉族,1949年12月18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学成,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2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学成驾驶的鲁13/R3422号拖拉机的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军 百度搜索“”